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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这三起电子烟毒品案,判了!

转载 黄石2025/05/23 21:41:1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岑溪禁毒 作者:岑溪禁毒 5749 阅读 0 评论 2 点赞


毒品不仅严重危害身体健康,还可能会因贩毒、吸毒诱发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部分涉毒人员往往因法律意识淡薄、辨别能力较弱,对毒品危害缺乏认知的情况下误入歧途。岑溪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布三起毒品犯罪案例,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和拒毒能力,营造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环境。




容留他人吸毒,不是“好客”而是犯罪



2025年1月19日,冯某在岑溪市某个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谢某、冀某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公安机关当场将冯某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电子烟头6个、电子烟杆6支,并作收缴处理。近日,被告人冯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不贩毒、不制毒,仅提供场所和朋友“吸”一下并不会涉及毒品犯罪。实际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也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行为可以是主动实施,也可以是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该场所不限于本人住所,也可以是亲戚朋友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蔽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即使自身未参与吸毒,只要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将面临法律严惩。



“代购”毒品非小事,蹭吸牟利终受刑



邓某事先与吸毒人员卢某约定,卢某向其购买毒品电子烟,其再向上家购买,在得到毒品后其需无偿“蹭吸”。2024年7月31日,卢某在岑溪市某小区门口附近向邓某提出需购买5粒毒品电子烟烟头,邓某收取卢某现金1150元后从他人处购买了毒品电子烟头5粒,交付给卢某后,邓某在卢某处“蹭吸”了毒品电子烟。

同日21时许,邓某同样收取了卢某某现金250元,再到他人处购买了1粒毒品电子烟烟头,之后交付给卢某。交易结束后,民警现场抓获邓某及卢某,并从邓某身上查获并扣押手机1台,从卢某身上查获毒品电子烟烟头1粒。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电子烟烟头检出依托咪酯、异丙帕酯成分。最终,被告人邓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检察官说法

毒品代购,即代购者接受托购者委托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对于毒品代购者直接克扣部分毒品“蹭吸”,或者在代购过程中向托购者索要红包、现金等方式赚取差价的,应视为“变相加价”的牟利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贩卖管制精神药品,涉毒判刑后悔终生



2024年6月14日,廖某在岑溪市某酒店门口停车处,以600元的价格贩卖2个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头给吸毒者卢某。8月26日,叶某在岑溪市某巷子尽头转弯处,以400元的价格贩卖2个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头给吸毒人员黄某。交易结束后,公安民警即将叶某、黄某抓获,从黄某身上查获并扣押共净重1.31克的毒品电子烟头2个,从叶某身上及租房查获并扣押若干毒品嫌疑物。经鉴定,上述查获并扣押的物品中均检出美托咪酯和异丙帕酯。最终,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自2024年7月1日起,国家已将异丙帕酯、美托咪酯、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列管。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暴利,将毒品伪装成食品、饮料、电子烟等形式,潜藏于日常生活中。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依赖。对于明知系国家管制药品,仍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同样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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