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除以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车站、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坚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区域。
二、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及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三)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外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到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四)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购买非法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有关单位部门做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三、举报方式及处罚规定
(一)镇区居民应当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水汶派出所8351110、镇综合行政执法队8351125、水汶市场监督管理所8352962)。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派出所、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依法查处。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岑溪市水汶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